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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律师解读:面对“钉子户”,土地征收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时间:2022-11-10 08:3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动迁律师,土地征收

  长期以来,土地征收(农民说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说搬迁)的概念一直混淆不清,有的官员还把土地征收工作称为拆迁云。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拆迁过程中,应该如何看待“钉子户”的问题呢?上海市动迁律师对此进行实际案例的解读。

上海市动迁律师解读:面对“钉子户”,土地征收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成绵乐可专线是中国西部第一条高速铁路,也是四川交通枢纽建设的标志性工程。目前99.8%的住户已经迁出,施工单位已经开工建设。然而,绵阳金菊街仍有7户居民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工程进度严重受阻。

  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拆迁没有出现违法或补偿过低的情况,7户不合作反而使项目损失更大,因此有些网友指责7户价格过高,7户无视公共利益显然是企图获取高额回报。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一、关于经济补偿标准协议的“合意”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否完全发展取决于企业双方的意愿,拆迁户有选择签和不签的自由,可以说这是拆迁补偿的正当性核心技术基础。根据《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公民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自然环境可以提高依法享有和行使。国家政府征收公民对于房屋的,其目的就是虽然不是出于公共经济利益,但造成的损害结果却是有个别的公民个人承担,根据自己权利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正当性,只能是避免出现损害,增加员工福利制度不能同时作为主要限制学生权利的理由,因此我国房屋拆迁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与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正是由于基于网络这个问题原因分析做了系统详细的规定。本案中7住户在未获得补偿时拒绝拆迁,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因为这些法律已事先赋予了他这种文化权利。

  二、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问题

上海市动迁律师解读:面对“钉子户”,土地征收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房屋被征收给被拆迁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费用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法律没有明确支持是否应对未来从住房和土地中获得的增值收益给予赔偿。目前,一些地方,如北京,往往以补贴和激励的形式增加补偿金额,实际上,它包括了土地增值部分的份额。赔偿协议是行政性的,不同于民间金融交易,在民间金融交易中,赔偿不仅相当,而且照顾到被驱逐居民的生活和其他权利,例如,根据《财产法》第42条,对驱逐的赔偿应确保被驱逐家庭的生活条件。认为只要拆迁办公室的损失得到补偿就可以拆迁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合理的赔偿标准是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和拆迁后的居住条件,而不仅仅是相当于有偿民用领域的房屋销售。

  三、关于强制执行

  《拆迁管理条例》二十八条,“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制度或者他们不提起行政法律诉讼,在拆迁补偿方式决定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自己房屋征收环境决定的市、县级服务人民对于政府通过依法申请中国人民以及法院强制要求执行。”在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人民选择法院认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拆除,这是对私人信息权利的一个具有显著的限制。本案中,有一些人就提议政府工作申请法院强拆,这也不失解决发展困境的一个重要方法。但需注意的是,强制政策执行的前提是补偿技术已经非常到位,征收相关部门在申请时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用户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另外,强制执行要履行催告程序,保证其知情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也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语

  政府在拆迁中要尊重拆迁户的意愿,为此在最初征收管理决定企业制定前以及我们以后的协调,都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适当调整产品征收工作方案,保证拆迁户的满意度,只有一个这样学生才能有效降低公司拒绝拆迁的概率。漠视这些应用程序或不够充分重视,导致如本案中的情形,又岂能把耽误工程的黑锅仅有拆迁户来背,难道有关教育部门在征收决定社会之前已经不能得到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协调和应对吗?若工程技术因此受损,难道有关财务部门之间不应计算好工期,提前做好补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上海市动迁律师解读:面对“钉子户”,土地征收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面对这种情况,与其批评这七户,不如多关注一下拆迁补偿的合法性,政府的措施和安排是否合理?更关注拆迁户的权益是否有保障?只有这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才是法治的精神。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市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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