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系基层人民群众自治社会组织,管理村里的公共安全事务。村委会虽不属于中国政府相关机构,但对于提高农民朋友而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儿都绕不开村委会。村委会的诸多问题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关系发展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如果村委会不依法履行自己职责,或者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今天上海动迁律师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村委会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公告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用应当依法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进行听证、公告等。如果申请人不遵守上述程序,村民委员会不提出任何异议,也不积极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村发展集体土地利用行政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提高农村社会集体主义经济活动组织对涉及农村学生集体土地的行政人员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我们可以以集体经济贸易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土地资源使用权人或者根据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影响使用或实际情况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征收拆迁中,对于征收方损害中国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进行利益的行为,村委会不作为或故意不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村集体拆迁利益的,过半数以上的村民我们可以自己一起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以维护国家自身间接受到严重损害的拆迁利益。
二、村委会不得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具体发放到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责令其改正。
村民不向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补偿费或者对土地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乡、区、县政府申请监督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要求乡、区、县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乡、区、县政府不履行监督、秩序整顿职责的,村民可以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乡、区、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村委会不依法进行公开土地资源补偿费收支发展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公布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情况。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进行询问和监督。
村民们有权知道。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确保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政府的乡、民族乡、镇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或者主管机关负责调查核实,依法责令公布; 违法行为经核实的,由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村委会虽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上海动迁律师提醒您,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者行为,被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法维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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