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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2-11-12 08:4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律师,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在征地过程中,上海动迁律师发现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的所有权问题一直是征地纠纷案件的重点。上海动迁律师认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但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上的权益补偿,而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确定,上海动迁律师先来说一下农村宅基地权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申3063号行政裁定的判决要点,农村宅基地权益分为三个基本部分:

上海动迁律师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一是可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中国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三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的规定,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

  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补偿不同权益主体因征收造成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企业土地的,按照被征收管理土地的原用途可以给予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分析包括中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归土地附着物和幼苗所有人所有; 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责任主体的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和安置个人。就住宅用地的征收补偿而言,虽然《土地管理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应特别考虑住宅用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除了一般的土地补偿和拆迁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外,征收补偿还应反映被征收土地使用权所承担的住房权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上海动迁律师认对宅基地所包含的权益和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应当给予不同的权益主体。如下所示:

  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应当可以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利用价值的补偿费用;

上海动迁律师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农民个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应当就宅基地居住功能的使用价值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

  个体农民作为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得到补偿。

上海动迁律师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上海动迁律师认为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是根据不同的权益主体进行补偿的,今后在遇到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时候可以根据以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或者咨询上海动迁律师为你具体分析,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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