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律师见过这么一个案例,张先生自家的房子被征收了却没得到一份钱,百般追查之下却发现补偿的钱到了村委会的账户,这让张先生十分气愤,下面我们具体说一下张先生的案例,同时也说说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老百姓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时落实苗木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确保土地补偿费足额到位,资金到位。相关费用不足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但实际上,有些当事人的承包土地已经被征用了好几年,在征用的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商场或其他建筑物,但土地承包人没有得到任何征用补偿,也没有得到重新安置。
张先生在当地承包了土地。2020年7月,xx管委会发布征地公告,征收xx村集体土地xx公顷。张先生的承包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之后双方就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商讨,没想到张先生至今没有拿到任何征地补偿款。之后,张先生得知相关征地补偿款已打入村委会账户,于是张先生不断去找村委会,希望村委会能补偿他,但他没有得到任何征地补偿款。
尽管在实际进行土地资源征收管理过程中,大多数这种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都会把征地补偿款可以直接拨给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但不可为了避免地会有一些个别地方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打进村委会账户。但是,有关教育部门通过直接将个人的征地补偿款打到村委会账户,主观主义意识上明显有懒政的意识,同时在程序上没有中国法律理论依据。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地上其他附着物、苗木补偿费。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征用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征用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在征用个人住房时,应当保障被征用人的生活条件。任何一个组织学生或者其他个人信息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进行经济活动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教育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管理的通知》中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经批准实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国土资源部应当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直接支付给个体农民,防止和及时纠正拦截、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问题。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方面来看,征地补偿款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非村委会,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后,土地征收补偿费也不再需要属于村集体,而是可以直接影响给予被征地农民。
针对这一点,上海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有关部门会直接向村委会账户收取补偿费,那么,被征地人可以先与村委会协商,如果协商后村委会拒绝将收取的补偿费转入自己的账户,有关部门直接向村委会申请补偿并要求村委会上缴,同时,失地农民还需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因此,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可以在上海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大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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