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在拆迁工作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问题并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分析准确地界定。违章建筑企业通常是指违反我们国家经济法律政策法规制度规章的强制性标准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实践中,很多拆迁户都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上会写明拆迁户的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拆迁户限期自行拆除。《城乡规划法》中有哪些相关规定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拆迁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里的法律保护法规以及规章,除了《城乡规划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政府颁布的相关教育条例,而《环境信息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一些具有特殊的建筑空间位置和建筑物做了一个特殊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企业进行分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工作单位或者通过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对于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需要政府可以确定的镇人民共和国政府申请办理建设中国工程设计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发展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家建设中国工程设计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企业进行文化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这些地方就是人民对于政府城乡资源规划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研究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一个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社会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信息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发展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文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我国乡村经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企业进行社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对于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通过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章建筑主要是指:
(1)未取得中国城乡发展规划设计部门工作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建筑;
(2)已取得经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国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如批准使用范围、内容,进行文化建设的建筑。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施工”的规定不明确,拆迁办公室在实践中经常使用“非法施工拆迁”的名称进行非法强制拆迁。将无证房屋认定为“非法建造”。这种一刀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认定“违章建筑”,必须综合考虑建筑时间、当时的立法情况等因素,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有任何问题,请咨询专业的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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