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信息重要性在战争中的体现,在征收拆迁中同样重要,拆迁办往往很强势,拆迁户却很被动。造成这种现象除了因为拆迁办手中有行政权力之外,政府信息不对称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拆迁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此,如果你想在征地补偿谈判中占有优势,为将来的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你就必须知道如何申请政府信息披露,以便在谈判中握住筹码,或者结合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
在征收拆迁中,征收管理土地进行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建设发展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解决方案、供地方案、土地资源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些问题属于拆迁办应当积极主动通过公开的信息。但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存在种种分析原因拆迁办不愿公开自己手中的信息,甚至可以告知其是“国家安全机密”,是不是“机密”拆迁办清楚,相信我们大家也清楚!
拆迁办公室除了应该主动打开拆迁文件外,还有一些申请能够打开的文件。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拆迁户还可能需要了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信息。要了解这些,拆迁户要能清除迷雾,真正看到拆迁户内部,在拆迁谈判中扭转不利局面。那么这些家庭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
一、如何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部门应当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申请企业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生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管理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相关信息的形式发展要求。
《条例》对申请管理信息技术公开的内容发展作出了重要要求,拆迁户一定要依法进行,在提出相关信息社会公开申请时,内容要明确、具体。申请工作方式方法可以通过采取当面递交、邮寄、发送一个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并保留邮寄快递单、网页截图等记录。
二、向谁申请?
根据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己在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方面特殊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有关政府信息。
更具体地来说,一般这种情况下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会计信息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出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申请。在征地拆迁中,制作或保存征地拆迁文件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具体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如立项、批复等文件还可能涉及各级规划设计部门、建设一个部门等。
三、机构对申请作出答复的时限是多少?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不能进行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相关工作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披露申请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行政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限
四、如果行政机关以各种借口不回复或者不公开信息,拆迁户如何救济?
1.举报:行政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义务的,拆迁户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通过政府数据信息社会公开工作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被迁户的合法权益的,被迁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获取拆迁信息是拆迁维权的关键,但同时上海拆迁律师也要提醒广大拆迁户,拆迁行政行为启动法律程序是有法定期限的,法定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所以,没有维权的整体把握和思路,不要盲目自行启动信息披露程序。申请信息公开获取信息后,意味着已经知道该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申请复议期限(60天)或起诉期限(6个月)的计算。如果后续不配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就会导致超过法定期限,陷入无法维权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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