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工作环节。被征收人与行政管理机关一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通常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我们双方可以针对经济补偿事项达成了基本一致,双方都应该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社会义务。那么中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没有发现自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依据违法,此时还能够再维权吗?上海拆迁律师展开分析如下。
一、请求进行确认企业行政管理协议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行为有实施企业主体不具有行政责任主体进行资格问题或者一个没有理论依据等重大且明显提高违法情形,该行政工作行为无效。具体到征收领域,如果中国行政机关在具备通过上述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无效情形之前提下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起诉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是否能够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2015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争议的,适用行政程序法和本规定。因2015年5月1日前达成的行政协议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可见,无效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被征收人可以随时请求确认2015年5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需要提供无效原因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事实,那么此时将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征收人必须注意收集无效行政行为的证据,避免因无法证明而处于被动。
二、签订拆迁补偿标准协议后获得经济补偿方式安置前
房屋被拆毁时,法院应当立案
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安置补偿之前被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还可以针对这一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吗?法庭有案子吗?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询被征收人和强制拆迁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是否有利益意见的函》中明确表示,根据原《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化。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先解决补偿问题,后重新安置被征地人。对房屋强制拆迁行为提起诉讼的,检察官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首先认定其与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法立案。
也就是说,虽然我国征收管理决定生效时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发展变动,但被征收人在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获得经济补偿安置前,对被征收房屋问题依然可以享有合法占有权,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拒绝搬迁。如果学生此时将被征收人房屋强行拆除,被征收人仅需提供一些初步研究证据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因素影响,法院认为应当全面依法予以立案。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上海拆迁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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