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某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奉贤赔偿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刘某与赵某、贾某合作建设的九九公寓属于合法建筑,依法通过转让协议取得物权。上海市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应当以赔偿为由申请再审,并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交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布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房屋所在地的成员,因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经审查,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布(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涉及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高传久不是涉及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某、贾某合作建造涉及房屋,未取得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机关》第二条规定的国家赔偿。因此,无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求赔偿,不得赔偿。
综上所述,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裁定如下:拒绝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再审申请。 上海奉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