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位于上海市**街**号。被指控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裁定,于2020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
律师柯逸恩,上海某国道律师事务所。该案件经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经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对所有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经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认定:
2014年3月,已被判刑的陈某某(被判刑)领导梁某甲(已判刑)以梁某乙欠其借款754万元到期未归还为由,向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梁某乙名下有一处房产尚未归还的房产(已判刑)。2014年4月30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某乙偿还754万元借款和利息;2014年4月15日,已被判刑的陈某某黑社会犯罪组织负责人张某甲(已判刑)以梁某乙欠其借款1000万元到期未归还为由,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梁某乙偿还其借款1000万元,并且申请以54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梁某乙名下位于茂名市**路**小区内(梁某乙占40%股份)。
2014年5月,李某某、黄某某、邹某某、梁某甲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梁某甲、乙、丙三人,在张某甲诉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黄某某、李某某未开庭审理,在诉讼中所反映的事实和证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调解等方面,未审查上述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两个案件的庭审记录,并在2014年5月19日做出两个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将梁某甲、张先生和梁某乙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得以确认,共1754万元。第二天,梁某乙根据其与梁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四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将其名下的5445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他人。
经过本院审查,补充侦查二次退回,本院认为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李某某不予起诉。 上海奉贤区律师事务所
上海律师咨询网视角:私房拆迁中 | 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能 |
虹口和平公园律师答哪些产业可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