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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上海律师事务所有话说

时间:2023-07-28 17:1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主张,由控方进行口头答辩,控辩双方均不对刑讯逼供进行举证和质证,因此控辩双方针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无法落到实处。也有案件被告人提出了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但侦查机关往往以一个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予以回应。上海律师事务所来为您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上海律师事务所有话说

  此时被告人的这一主张就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司法现状主要是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所导致的。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法律漏洞进行了一定的弥补,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也即是说,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在于提出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随后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同时该规定第7条规定控方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11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规定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分配。

  但是2010年7月1日出台的规定也仅仅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了初次的证明责任分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求,如被告人除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外,还进一步提出了被刑讯逼供的物证、书证,如血衣、伤痕、入所体检报告等,也即是说,被告人除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外,还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

  那么控方的举证责任是否还限定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内容上?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也应当让控方承担更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针对被告人所提供的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如果控方的举证不能排除被告人所举物证、书证的真实性,那么法院就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言词证据不能排除系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并进而对相关言词证据不予采信。

  就当前来说,非法言词证据至少应当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予以排除:一是规则排除。规则排除是指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予以排除,这也是我们目前唯一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方式,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此表述并不十分科学,可参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的规定:

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上海律师事务所有话说

  (一)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骗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

  (二)有损犯罪嫌疑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

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上海律师事务所有话说

  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建立多元化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当前非法言词证据只能依靠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能予以排除,这种单一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方式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而且很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建立多元化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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