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的提供,既包括有偿提供,也包括无偿提供。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体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偷渡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自己过境使用,而不是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境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客观上的区别,基本罪是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偷越国境罪是为自己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政府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不同的客观行为: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不是“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移民证件,伪造、变造的即构成成本罪; 反之,不构成成本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主要是伪造、变造罪。因此,只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给他人的,前者应当并入后者,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给他人的罪论处,不与两罪同罪论处,但量刑可以适当从重。
三、本罪与骗取中国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出境证件,后一罪的客体是出境证件。 犯罪客体文件包括出境证件和入境证件,证件本身不真实、不合法、不有效,是伪造、变造的。 证件作为事后犯罪的客体,只是出境证件,证件本身真实、合法、有效。
2、犯罪问题行为进行特征分析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研究提供”,至于对于行为人以及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文化特征是“骗取”,只有通过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中国出境证件的,才构成一个犯罪。
四、立案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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