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非法占用农地罪定义及处罚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1、合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根据《渔业法实施管理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技术研究等特殊教育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可以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方法,或者捕捞重点环境保护的渔业企业资源不同品种,只要我们经过一个省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一般罪行与罪行的区别。不具备情节发展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可以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关系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学生作业设计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时间进行捕捞的,属于我们一般都是违法问题行为,尚未构成一个犯罪,由渔业行政主管财务部门或公安工作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情节内容是否存在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从两罪的概念可以直接看出,两罪在主观故意形式上是相同的,但故意内容不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窃取秘密的行为。 因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有明显的区别:
1、不同的对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
2、客观发展方面进行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表现为企业违反我们国家环境保护中国水产技术资源管理法规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表现为以秘密研究方法通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教学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鱼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问题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学生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后果的,因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分析上表现为秘密窃取的特征,所以,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进行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既包括一个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单位;而盗窃罪的主体仅为我们一般学生主体,不包括建设单位。
4、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物外的所有水产品,这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对象,盗窃对象广泛,包括所有公私财产。
三、本罪与破坏企业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天然渔业中的非法捕鱼自然会影响甚至破坏集体渔业生产,但由于天然渔业中水产品的不确定性,有时很难评估渔业生产的破坏程度。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国家规定了“四个禁止”,只要其中一个是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因此,在天然渔场采取各种非法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集体或者个体承包经营的孵化场、鱼塘释放危险物质、爆炸或者用电,造成大量水产品及其苗木死亡,严重损害渔业生产的,依法追究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公民个人拥有的孵化器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属、幼虫、卵、孢子等,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
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督或者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进行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企业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以上便是关于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认定和量刑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法律对于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会予以刑事处罚的,因此读者朋友最好是不要以身试法,遇到朋友或亲人有这样做的也要及时的制止,如果您已经涉及到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最好的解决办法。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实务区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律师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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