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制度标准,又称工伤社会保险公司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充分享受的赔偿研究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发展期间用人部门单位内部职工之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下面由上海工伤赔偿律师为你敢详细讲解赔偿要求。
(一)医疗费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29条第3款。
注: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二)住院管理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机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治疗期间。
3.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29条第4款。
4.注:单位出差没有食品补贴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补贴标准执行。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出差员工膳食补贴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员工在规划区域外就医。
3.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成本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目录、工伤保险公司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质量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经办机构应组织康复治疗专家评估。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市工伤辅助器具配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学习生活方式或者社会就业问题需要,经劳动管理能力进行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单位按月付款。
2.要求: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工资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我国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研究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管理目录进行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政府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企业需要进行护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进行护理的,完全不同生活方式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社会生活水平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我们生活问题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中国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工人按月享受。
3.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残疾治疗
1.标准:支付方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中国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通过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认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对于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研究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自己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作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没有工资的75%。伤残津贴管理实际问题金额明显低于我们当地居民最低要求工资制度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离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暂停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理论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33条。
4.注: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工人因工遭遇意外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每月工资。如果我的工资高于自治区工人平均工资的300%,按照自治区工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自治区工人平均工资的60%,按照自治区工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就是由上海劳动工伤赔偿律师为您讲解的工伤赔偿具体详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下方图标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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