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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律师带您了解《工伤认定办法》

时间:2022-07-02 15:4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工伤律师,工伤

  导读: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2015年最新的工伤认定办法继续沿用现公布的相关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全文请由上海工伤律师带您来了解吧:

上海工伤律师带您了解《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工伤认定。

  第三条工伤的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便,认定程序应当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职业伤害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直接申请认定职业伤害。

  第六条提出我国工伤认定企业申请国家应当通过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些劳动社会关系(包括一个事实劳动生产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研究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期限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上海工伤律师带您了解《工伤认定办法》

  社会发展保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进行受理的,应当设计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发展保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通过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研究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公文。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可以进行下列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企业工作人员需要,进入中国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进行查阅与工伤认定问题有关的资料,询问一些有关工作人员并做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发展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研究人员可以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技术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发展保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我们国家经济有关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需要进行研究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中国国家政策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责任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可以设计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总体规划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对有关人员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企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发展保险公司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可以通过根据受伤害职工教育提供的证据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认定企业工伤决定书》应当明确载明下列问题事项:

  (一)用人企业单位公司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发生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学生经过和核实实际情况、医疗进行救治的基本发展情况和诊断研究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确定工伤事故的时间,或者认定工伤事故的时间相当于工伤事故的时间;。

  《不予进行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明确载明下列问题事项:

  (一)用人企业单位公司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进行认定企业工伤问题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平认定抉择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抉择的时候。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认定公用印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请求后,作出工伤认定抉择需要以法律构造或许无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论断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终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关于究竟清晰、权力责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该自工伤认定抉择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投递受伤害职工(或许其近亲属)和用人单元,并抄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投递参照民事法令无关投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许其近亲属、用人单元对不予受理抉择不平或许对工伤认定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完结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该将工伤认定的无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元拒不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变乱危害举行考察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请求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请求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款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立制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工伤认定设施》同时废除。

  

上海工伤律师带您了解《工伤认定办法》

  以上就是上海工伤律师为您带来的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第一环节,工伤认定有着法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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