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富誉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劳动工伤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劳动工伤咨询

主页 > 劳动工伤 >

佘山律师谈涉五险一金纠纷裁判规则13则

时间:2021-12-01 13:27 点击: 关键词:松江区佘山律师,五险一金,上海松江律师事务所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在老龄、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五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它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本论文对有关裁判规则进行汇编、整理,以供参考。
 

  01、雇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起的经济损失,雇员有权向雇主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雇主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客观上不能补齐,劳动者可要求雇主赔偿损失。要注意的是,补偿的损失是向工人支付补偿,而不是补偿社保,后者是把钱交给社会保障机构。
 

  02、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的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无效。雇员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亦无效。
 

佘山律师谈涉五险一金纠纷裁判规则13则
 

  03、房屋公积金纠纷,一般认为法院无法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原因是:

  首先,从现行立法体系来看,住房公积金征收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所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细则中有明文规定,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或缴存,逾期未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公积金的处理与缴存属于行政征缴性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由此,单位违反公积金规定,违反了行政责任,员工个人只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进行监督,强制该单位为其员工补办公积金,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该单位承担这一行政责任,民事诉讼追究行政责任显然是一个矛盾。

  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看,其工资、福利属性都不明确,事实上,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和工资、福利也有很大不同,而且单位不给员工开立账户的行为不是实体福利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筹,因此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依据,同样没有类似于该民事诉讼理由的案由。
 

  其三,公积金问题更多发生在企业,由于目前经济大环境恶劣,河南仍有近60%的企业未缴公积金,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举步维艰,根本不顾及公积金管理,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企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法庭即使做出有利于雇员的判决,也会遇到一系列难以实施的实际问题。加之法院对社会保险等“三金”问题至今仍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从民事角度受理公积金纠纷案件显然也不可行。
 

  四是实务中已有不少外省法院对公积金案不予受理的规定。广东省法院已经明确提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社保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进行强制征缴,此类纠纷不应列入法院民事纠纷的范畴。另外一方面,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不如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专业,即使判决了,具体问题也要通过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确认。为此,法院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补缴。2005年9月8日济南市政府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座谈会上,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施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时,在劳动基金支付方面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赞成受理住房公积金纠纷民事案件的观点如下: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门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一般而言,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等特征,是法律规定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是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种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性质。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其次,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救济方式,员工在其该权利受到侵害,并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04、职工请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31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现已收到申请再审一案。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外,建议您的医院可以结合本案向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司法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后欠缴或者拒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社会保险费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支付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管理与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绝支付社会保险费引起的纠纷,不得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范围。
 

  0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和年限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存在争议。归根结底,这种争议是征缴纠纷,属于行政范畴,而不是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不应纳入民事审判范围。
 

  07、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以现金方式向个人支付部分补偿的,在法律上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08、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就业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09、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应缴纳的部分。劳动者拒绝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预付部分。
 

  10、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视为劳动关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享有终止此类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人力资源法律注: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大部分都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
 

  11、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的范围,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强制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12、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时,不能抵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支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为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赔偿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可以用保险金赔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不能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使用医疗保险,自行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松江律师事务所

 

佘山律师谈涉五险一金纠纷裁判规则13则 http://www.htclawfirm.com/ldzc/4385.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