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加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公司权力中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是为此而设计的众多法律制度之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救济功能,即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人的非法侵害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或其他救济,从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向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可以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上海股权纠纷律师来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一、所有企业股东都能通过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吗?
并非我们所有企业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只有自己持有上市公司信息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定条件时,请求中国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的,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什么时候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法律制度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系统发生发展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影响重大损失,通过学习其他重要途径不能有效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中国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我们不能及时做出一个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系统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系统发生发展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除了通过以上分析四种不同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三、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谁是被告?
股东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必须坚持不渝变更的,人民法院工作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企业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解散公司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公司解散诉讼不能与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一起提出。 公司仅可自行清算,或在通过法院裁决解散公司后以其他方式向法院适用。
(2)公司解散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者保全有关证据。股东担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
(3)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进行诉讼过程中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国家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4)解散公司的诉讼服务请求被法院可以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社会事实和理由进行重新起诉。
(5)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一般认为股东会撤销诉讼的决议是确认诉讼,判决只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考虑原告胜诉还是败诉。但是,如何保护没有参与诉讼的案外人的利益,还没有考虑。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认为,从股东与公司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及程序进行利益的保障企业综合分析考察,股东会决议撤销行政诉讼制度应该是作为一种社会形成之诉。原告胜诉的,该胜诉的判决有对世效力,其效力及于中国公司、全体员工股东及特定利害关系人;而如果没有原告败诉,则判决效力仅在诉讼当事人间生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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