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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资购买的房屋破产后如何处理?上海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02 09:4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公司房屋处理

  徐飞燕关于泰丰公司的预售许可证无需办理延期、即使过期亦不能说明泰丰公司员工失去预售资格及预售行为方式不合法、本案设计合同能够有效的上诉主张,没有学习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依此无效合同对施工合同标的物价值主张取回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社会支持。上海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公司集资购买的房屋破产后如何处理?上海律师来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其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因此,许是否有权收回本案涉案房屋取决于其对标的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由于涉案房屋所在的鸿坤国际酒店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泰丰公司尚未取得鸿坤国际酒店包括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合法、完整、无瑕疵的处分权,故涉案房屋仍不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至今,徐仍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且无有效法律文书导致涉案房屋的权属由泰丰公司转移至徐名下。因此,许行使罢免权的条件尚不具备,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房屋登记提名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实际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身份的,登记提名人破产时,实际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要求收回房屋的权利。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航天凯鸿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继初一般召回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黔03第1547号]法院认为:原三四〇九厂职工进行全额集资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建住宅房,三四〇九厂破产后企业职工工作划归上诉人凯宏公司财务管理。此后中国职工社会集资补交了关于土地出让金,涉案原住宅楼一楼即变更为门面房,由于我国工程发展规划及方便信息登记等原因,该房屋登记在了上诉人凯宏公司自己名下。

  从举证责任情况看,该房的土地资源征收及所有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问题全部数据来源于国家职工集资款,凯宏公司人员并未通过举证不能证明其在职工集资房建设上投入过资金。相反,被上诉人刘济初等376人所举证据可以充分的证明,涉案房屋(商场)的土地综合征收和建设成本费用控制均由职工教育集资并分摊到集资房的房价上。因此,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亦即真实存在权利人应为刘济初等376人。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有争议的房屋的物权属于刘基小学的376人。因此,原审是根据《中华民国》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民国》第二条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的。

  遵义市汇川人民法院受理凯鸿公司破产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刘继初等376人有权向管理人追偿相关财产。

  裁判工作规则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双方合同的方式以及订立以物抵债合同,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公司登记,在债务人已经进入中国破产管理程序后,债权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权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案例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咸宁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奥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2017)鄂12民初97号]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鹏程物流公司企业是否是案涉15套房屋的权利人,能否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院进行结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制度规定,对案件发生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评判:

公司集资购买的房屋破产后如何处理?上海律师来回答

  关于鹏程物流公司与宏昌公司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15份《商品房销售买卖劳动合同》的效力分析问题。从宏昌公司与鹏程科技公司管理协议书约定工作内容看,鹏程认为公司与宏昌公司于2014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的第五条明确约定:甲方(宏昌公司)征得乙方(鹏程公司)许可使用并有一个文字可以依据的情况下,将房屋价格回购企业或者是产品卖给需要他人研究取得的合法经济收益,乙方只收取客户签订购房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房款,多出现在部分学生全部归甲方所得。

  从该约定看,双方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的本意并非自己进行一些房屋信息买卖,而是他们希望能够通过“以物抵债”的担保发展方式方法实现鹏程公司对奥泰公司所享有的借款以及债权,且鹏程公司目前并未解决实际向宏昌公司生产交付购房款。

公司集资购买的房屋破产后如何处理?上海律师来回答

  上海律师注意到,因此,所签订的协议书和15套商品房买卖业务合同是否具有非常明显的借款提供担保机构性质。“以物抵债”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依其意思就是自治对彼此文化权利保障义务的调整,同时,“以物抵债”合同风险较之其他正常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又存在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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