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多次提出“完善长租政策”,即居住权以及与居住权相关的相关政策的落地方案。阴阳合同是指在进行一次交易中同时通过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工作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实意思可以表示。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企业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学生使用我们需要发展有所了解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管理交给中国银行,以申请获得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经纪交易信息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买卖双方之间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产生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内容大多都存在一些未经登记、约定不明甚至他们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教育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出现社会矛盾。
甲将其拥有的某处房屋一间出售给乙。为了逃避税费,两人商定签订A、B两份房屋买卖合同。A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50万元,为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少交税费,双方在B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30万元。
同时,A合同约定:B合同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B合同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A、B两份合同签订后,乙仅向甲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按照30万元的房屋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
按照A合同约定,乙本应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三天内付清。但此后,乙一直拖延支付余款,经甲多次索要未果,遂酿成纠纷,甲便提出仲裁。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A合同则为“阴合同”,B合同则为“阳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规避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B合同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并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故应属于无效的合同,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另一份合同约定房价50万元的A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履行合同,双方之所以有纠纷是由于只是由于买方对欠款20万元拖欠不付,才引发纠纷。故该份50万元房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后,甲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会带来无尽的麻烦,也会给买卖双方带来相当大的风险。首先,对于想要偷税漏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涉嫌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以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为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税务机关以偷税罪给予偷税第二次行政处罚的,构成偷税罪,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购房者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会导致未来购房者过户房产时税费大幅增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了两份 "阴阳"买卖合同,并坚持以合同价款为依据,则剩余差价不予支付,由此引发合同纠纷。
一旦相关证据没有保存好,或者有相关证人,而买方没有全额支付房款,那么整个交易就可能以买方“便宜”告终。
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即使卖方保留了相关证据,或者有证人证明双方的交易实际上是以更高的价格达成的,因为这个交易涉嫌偷税漏税,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卖方进行罚款甚至追究其逃避营业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刑事责任。给交易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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