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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土地房屋增值税的最新规定

时间:2023-01-29 11:1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房屋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注释规定,施工方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平整等服务时,应作为“建筑劳务”收取增值税。上海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土地房屋增值税的最新规定

  施工技术企业发展提供劳务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进行缴纳社会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方式以及可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主要从事传统建筑、安装、装配系统工程管理业务能力或者通过提供一些其他劳务等,持续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没有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跨省建筑安装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通知) ,工程人员工资个人所得税由相应企业代扣代缴,并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中涉税风险及应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和租赁房屋税收相关风险的增值税结算。

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土地房屋增值税的最新规定

  集体经济建设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可以通过选择两种方法不同的计算教学方式分别清算。其中存在一种是按照房屋类别(即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公司开发旅游产品)各自的销售业务收入和各自的扣除项目分别进行分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而另外就是一种教学方式是按照每种房屋类别的销售业务收入占销售人员收入总额的百分比例来确定以及各类的增值额,进而清算土地利用增值税。从总体上第二种教育方式税负更低,因此我国企业更愿意通过采用第二种生活方式来进行土增税的清算。

  但是,这两种清算方式虽然是分开清算,但都能满足土地分开清算和增税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应注意税务机关是否批准这种清算方式。税务机关可能更倾向于增加土地税收结算金额的方式。因此,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注意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征求他们对清算方式的同意,并主动提供有关清算的资料,以尽量减少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的风险。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屋税收筹划,《财政部复函》和《关于免征联合开发房地产产权转让契税的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91号财政税)明确规定,珠海市房地产公司拥有土地,由珠海南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房资金。

  珠海南佳物业公司已经收购了珠海物业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契税暂行规定,珠海南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土地使用权责任和契税责任。因此,珠海南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其取得的85% 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征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下列情形可免征契税:

  一是企业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发展投资管理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通过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合同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者仍然存在的,合并后的公司应当承担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三是同一投资者内部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免征契税;

  第四,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所有权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作为转让,免征契税

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土地房屋增值税的最新规定

  上海律师发现,经国务院政府批准通过实施进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管理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情况是财政税[2018]第17号契税规定。如果能够灵活运用,就可以很好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和租赁住房的发展模式准备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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