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通常被理解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看似简单,但从法律层面对贷款房进行解构,我们会发现贷款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隐藏着风险。因此,在借名购房过程中,什么是借名购房,实际投资者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是实际投资者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问题。上海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什么是借名买房、为什么借名买房
现行法律对“以借来的名义买房”没有具体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借来的名义买房”通常被称为: 实际投资者(简称“投资者”)为了规避《购房限制令》的政策、规避贷款限制令及其他贷款障碍、为了简单的程序、减少税费、争夺特殊购房优惠或隐瞒不动产信息等原因,与登记名义上的人(称为“登记人”)借其名义以约定的方式购买房屋,而房屋登记的名义登记的登记人,但投资者仍然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对目前民事审判中124个重大疑难问题的权威性答复草案第20条、第21条的意见: 《公司法》第16条关於公司机关处理程序的规定,即担保行为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的事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公司机关的决议为授权依据和来源。审理案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代表、代理的规定,审查《中华民国通则》 ,确定担保物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其归属效力。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权限。担保人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在审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时,无需审查担保行为是否有决议授权的相关事实。
公司管理机关决议是判断担保问题行为方式是否经公司可以同意的直接相关证据,原则上,只要是未经决议授权的担保行为,就可以认定属于自己无权代表国家或者无权代理服务行为。但在这个案件审理中,公司章程规定中国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而同意担保的决议实际上是由公司主要股东大会制度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或者提高公司章程没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文化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者追认为学习他人研究提供融资担保的,也应当如何认定担保行为更加符合我国公司的真实意思,构成有权代表产品或者有权代理。意见稿虽最终定稿颁布,但其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非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具有法人对外担保的代理权限信息来源的观点。
二、“借名买房”背后的法律关系
“借名买房”背后可能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
1、投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投资人与投资人、登记人之间共同出资的法律关系
3、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房屋转让的法律关系
4、注册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贷和抵押法律关系。
5、登记人与投资人之间的预付款法律关系
6、投资人、登记人、登记机构之间的行政确认法律关系。
7、出资人、登记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进行转让相关法律社会关系
8、出租人、登记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可以说,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以借款名义购房的过程中,由于借款、共同出资、借用、抵押、转让、租赁、预付款等事实要件的介入,会出现不同且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房屋可能会受到查封、执行、拍卖等不确定的权利限制。这些法律关系和限制可能导致投资者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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