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上海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农村集体土地认定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有什么好处?
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土地产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有效维护农民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农民与土地之间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申请农村居民用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信息?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向乡镇政府和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别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是否为村集体户籍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社会集体主义经济管理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农村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建筑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讨论,村内集体公告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进行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管理如何可以进行数据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资源管理工作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中国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企业管理制度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研究实施过程中使用面积问题进行信息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发展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相关规定的面积达到标准的,按照中国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可以进行信息登记。
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其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律规定企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利用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工作实施战略规划需要重新组织建设时,按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分析处理,并按照世界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设计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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