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与张某私下联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拒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三方对中介费的支付意见不一致,甲公司认为这是一种“跳单”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跳单”行为,并向李某、张某说明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告知了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李某和张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和张某同意支付剩余的中介费用。
上海房产买卖律师提示
“跳单”是一种专业术语,是指房屋委托人绕开中介,直接与相对人签定合同。
《合同法》第9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主要由三方面决定,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生效,并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其次,要看中介机构是否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顾客是不是利用中介提供的这类服务来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过中介直接签订合同。
该规定将“跳单”行为提升到法律层面,既充分保护了中介人员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房屋买卖,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这样的跳单行为不仅会给委托人带来相应的违约责任,还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亦曾发生过委托人向买受人付款后无法过户的情形,买方与卖方因房屋交付时间而产生纠纷,使买卖双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因贪小便宜吃亏!上海房产买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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