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句话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婚姻是爱情的保障。而这种保障就是《婚姻法》。上海房产律师带你看看恋爱期间买的房,分手要怎么分?因此就经常产生房产纠纷。
恋爱时,他的工资是他的工资,婚后,他的工资是你的工资。恋爱时,分手只要一句话,婚后,离婚是一两年的过程。恋爱时,欺骗不承担法律责任,婚后,重婚轻离婚赔偿,重监禁。
夫妻比恋人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享有更多的法律权利。
言归正传,今天我们主题恋爱期间买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后买房和恋爱期间买房有很大区别。
简单地说,以婚后一个人的名义买房子,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别的协议和情况,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所有,离婚时一半。但是,如果是婚前,即使双方共同出资,如果房屋以一人的名义登记,财产的性质是什么?
我真的不敢说出绝对的答案。
相关案例
珊珊。阿浩是一对年轻夫妇。2012年同居期间,他们以珊珊的名义在广州南沙区买了一套房子。房屋总价665055元,首付205055元,阿浩15万元,珊珊55055元。珊珊个人向银行抵押贷款余额46万元。后来,由于工作的变化,两人于2014年10月分手。2012年66万元购买的房子现在价值96万元以上。
所以问题来了,同居期间买的房子该怎么分?
珊珊认为房子是她的,阿豪的出资是贷款。假如是贷款,那么分手时,珊珊只需要还本金15万元。
阿豪认为房子是共有的,需要分割房价。如果是共有房屋,阿豪可以分割的财产远高于15万元。
这是人民法院报告的真实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珊珊只主张投资是贷款,甚至主张对方的投资是赠与。什么是礼物?赠与是免费的,不需要归还。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往往是相似的。
那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是怎么判断的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房屋的性质是双方共有的。判决结果归珊珊所有,珊珊继续支付房屋抵押贷款全部贷款,珊珊向阿豪支付房屋补偿295067.93元。
判决原因是什么
首先,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珊珊和阿豪恋爱了,已经住在一起了。
针对这种情况,阿豪在原审中提供了当时与双方都是同事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一名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阿豪还提供了与珊珊关系密切、订婚更多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珊珊在原审和二审中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珊珊和阿豪在购房时是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其次,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
房屋的支付方式,结合珊珊和阿豪在购房前后的同居关系,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由阿豪和珊珊共同决定。双方就看房、共同投资购买达成协议。虽然涉案房屋以珊珊的名义登记,以珊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大部分首付款都是阿豪直接支付的。在房屋同居期间,以及阿豪到其他地方工作期间,阿豪的全部工资由珊珊保管和控制。可见,房子是共同购买的,阿豪在双方分手前实际承担了房屋的按揭费用。
第三,珊珊主张房子是一个人买的,阿浩投资的15万元是他的债务,但没有提供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证明他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将房屋认定为按份共有。阿豪的利益相关者得到了保护。
但现实中,像阿豪这样幸运的人并不多见。恋爱期间无名买房,首付全军覆没,本金只追回。
不同判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双方之间缺乏证据。买房前双方的协议很容易避免无数的后续风险,但我们的国情不允许我们明确结算。
归根结底,以对方的名义买房是一种风险。如果你愿意为爱冒险,那么以下是我的建议:
1.您承担的法律风险:买房时只写自己的名字>双方的名字>对方的名字。
2.保留所有银行流量,不要使用现金。
3.不要表达礼物、送礼等意思。
4.必须只写对方的名字,学习本案中的阿豪,尽量保留同居证据。
5.只有写对方的名字,才能表达这是我们共同的小家、我真的很喜欢我们的家等共同购房的意思。
生命是有价值的,爱是无价的。愿大家真诚待人,但也知道做事。
不同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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