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房屋的用途进行多种形式多样,除去平时比较常见的住宅或是经营性用房以外还有就是很多其他不同类型的房屋建设面临拆迁,由于中国这个城市房屋的特殊性会导致拆迁补偿技术标准的不明确,拆迁中很多拆迁户也是一个困惑颇多,今天上海拆迁律师网就为你盘点一下这几种具有特殊类型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违章建筑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政府在作出建筑物征用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用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查处。合法建造、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构筑物,给予拆除补偿; 违法建造、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构筑物,不给予拆除补偿。
第九条[未登记建筑物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 对合法或者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赔偿,并依法处理。
二、公共租赁非住宅
《上海市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管理细则》第三十六条(征收执行国家政府相关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技术标准)
被征收的公有非住宅租赁住房,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金钱补偿的,应当终止租赁关系。被拆迁户的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评估价 × 20% ,公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 × 80% ; 房屋所有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的,将房屋所有人迁至公屋承租人,保持租赁关系。
相关问题: 在公租房期间,承租人户口迁出或死亡,赔偿协议当事人的确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赔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房屋进行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公有居住建筑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生活居住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经济补偿标准协议签订相关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居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没有共同居民的,在本市开立永久居民账户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有多人继续履行合同,应协商确定承租人。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当事人仍未达成共识的,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力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公房租户为补偿协议的主体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公房承租人。
三、公有住房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住房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得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承租人应当继续承租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根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福建省企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可以通过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我们当地人民政府公房购买相关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自己选择需要购买公房产权。
征收单位主管公共房屋的,参照前款规定。
四、宗教团体拥有的房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宗教团体所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三十七条
征收宗教社会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企业部门人员应当通过事先征求宗教事务信息管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管理部门租用的宗教组织房屋被征用的,租赁终止。 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征用非住宅房屋的,对迁户的补偿金额为:估价 × 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三十六条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的规定执行。
五、依法代管房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法提存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托管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征收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公证机关保存。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六、设有多个抵押权进行房屋
《上海市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管理细则》第三十九条(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技术标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提供担保机构债权的处理这些问题学生进行政治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赔偿被拆迁户。协议不能达成,房屋征收部门向被拆迁户进行金钱补偿的,应当将补偿金存入公证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收取抵押权的房屋,借款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拆迁户(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合作协议分析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相关部门需要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不同部门人员应当对拆迁户给予经济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当依法交存公证处;被拆迁户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到抵押财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变更登记手续。
七、按照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确定的标准价格出售的住房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确定的标准价格出售房屋的,出售单位和购买人共同作为被拆迁户。被拆迁户要求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户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时注明产权比例。
八、临时建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征收临时建筑,按照国家批准通过使用不同期限的剩余年限计算房屋信息价值得到补偿;未明确自己使用时间期限的,按照2年计算剩余资金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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