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一个问题,不仅是拆迁办和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还是拆迁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下面,上海拆迁律师网仅就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包括两个重要方面已经发表一下观点:
《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成本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拆迁办一般来说都是房地产市场开发一个企业、城投公司发展或者以土地资源储备为名的土地储备中心,在新法颁布之前,政府部门介入拆迁是违法的,而新法规定了征收主体变成了人民政府,这就要求直接将政府从半遮面的状态推到了前台,由政府作为主导实施征收拆迁行为,政府拆迁变成了名正言顺的事情。
拆迁户要想妥善处理解决该问题,往往我们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因为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包含了补偿技术标准、补偿范围等多个不同方面的问题,凭拆迁户自身的能力发展往往难以有效解决。
第一,薪酬标准。目前我国的补偿标准是等值补偿,通过房地产估价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拆迁还房”。这种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家庭获得搬迁补偿,重新购买同样面积的商品房。如果要更换房屋这样的地方,就要自己付差价,使得很多人认为政府的拆迁导致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就是对政府的不满。为了解决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政府应使拆迁补偿标准达到“拆迁前保持拆迁户生活条件不变”的标准。因此,本人认为,要妥善解决赔偿及安置问题,政府在评估被安置家庭的损失时,不单指要考虑房屋市场的估值,还要考虑为恢复原有生活条件所需的附带损失及其他费用的赔偿。此外,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评估方法不合理,政府在委托评估机构时,没有考虑拆迁前后土地容积率的变化。事实上,新规划地块的地积比率将大大高于拆除前。如果更换了楼面面积,地积比率的增加意味着拆迁户实际分配的土地数量将会减少,而政府部门对减少的土地面积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补偿工作范围。目前,我国经济补偿安置标准可以采取的是单一补偿专有部分的做法。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文化场所、公用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用房,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在拆迁时,就应该把这些企业共有部分应纳入补偿研究范围。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只对专有部分学生进行分析补偿,这对拆迁户也是一种非常重要不利的。
从本人近年来办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情况来看,要解决拆迁补偿安置这些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稳定,政府工作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拆迁行政补偿作用机制,给拆迁户一个科学合理公平地补偿。
以上就是上海拆迁律师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分析解读,希望对您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够得到参考借鉴。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拆迁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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