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稼的人不闲着,面朝黄土回到天空。但愿中国五谷收成好,家家户户庆丰年。这首简单的诗描绘了无数农村人最真实的写照。对于中国农民发展而言,土地利用象征着一切,既能可以用来进行搭建一个安身之所,又能结出丰硕饱满的果实,是安居和乐业的源泉。土地对农村人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上海拆迁律师网总结了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现象,希望我们能对企业正在发展面临征收的农民生活有所帮助。
1. 占用土地的,不得批复征地
许多村民会发现他们的土地在不知不觉中被没收,他们的良好作物因发展而受到损害。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用。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征地批准文件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的,承担法律责任。
2、侵害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
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路线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 征地审批通过后,“两个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知情权。 未依法公布征地情况,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申请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为了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面积、土地类型以及被征收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类型数量的现状,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被征收土地附着物的所有者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地方国土资源部应当通知被征地的农村和农户有权就被征地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 申请征地机关未通知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或者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主管机关未组织听证的,申请征地机关不得启动土地征收审批程序。 已经启动征地报批程序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征地。
3、少批多占,甚至拿失效的文件系统进行产品征收
征地方持2008年征地批复文件,通知村民本次征地,批复是否仍然有效?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地非农化经批准两年后,不再进行具体的土地征用或用途,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农用地转用或者通过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问题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系统自动控制失效。如果征收方拿着自己很多年前的征收批文进行征地,可以充分利用2年有效期限的规定学生提出一些质疑并回击。对于企业征收方超过国家批准的数量占用大量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资金占用土地论处,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之间是否具有一致。
4、闲置、圈占大量土地而不实际操作使用
在许多地区,土地是先征收的,征地后是封闭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没有得到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荒废,成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原耕种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耕种,土地使用单位也可以组织耕种。未开工一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地方、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土地使用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回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委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作。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不能闲置。如果土地被废弃,村民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复耕。
上海拆迁律师网提醒遇到以上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向我们咨询,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相关部门协商谈判,哪怕是政府部门也在法律的约束之中,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让农民朋友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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