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的拆迁律师
从2019年开始,上海加大了旧城区的改造,特别是杨浦区、虹口区、旧闸北区等地区的旧房大量征收,征收户数为万人。
现在的旧住宅改造对象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造或分配的私房和公营住宅。与2020年以后私房转移的统一口径相比,公租在转移过程中遇到更加困难和复杂的情况。
首先,在上海公营住宅的移动中,享有份额的人有公营住宅租赁人和同居人两种。对承租人来说,一般是指公房租赁证明书上显示的承租人。难点是公房同居者的认定,这是实践中的难点,但也是必须明确的事实。因为只有认定同居者才能享受移动份额。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发表的关于分割公房转移金的意见,一般意义上的同居者在发行拆迁许可证之日,在被拆迁住宅的地方有市内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了1年以上,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同居者一般需要3个要诀:1、户籍2、实际居住1年以上3、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面积小、居住环境差等因素,大部分公营住宅都处于无人居住或租赁的状态。对于这部分的公租,争论往往很大。
让我们看看一个案例
位于上海老门北的公房,包括公房租赁人张先生、户籍在内的张先生的次子、次子媳妇和孙女。2000年,张先生年纪大了,搬到大家住,由大家照顾。2002年,张先生的次子一家购买了位于上海嘉定的商品,还离开了公家。出去后,张先生的次子租了公房。
2019年,公房遇到国家征收,承租人张先生与移动集团签订了征收协议,张先生的次子找到张先生,说移动费应该有自己家庭的份额。但张先生认为,两个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而且公家是自己的职场分配的,和两个儿子没有关系,两个儿子已经住在外面,而且十几年没住在公家里,不同意分配给两个儿子。双方无法协商,次子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确认家庭份额。
律师分析。
本案有两个重要焦点。一是张先生建议次子购买商品,次子失去同居资格,二是次子长期不住公房,能主张份额吗?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他所指的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获得的房屋,包括原租赁公有住宅、计划经济分配的福利住宅、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住宅、住宅费用的一半以上是用公司补助金购买的商社、公营住宅被拆除后获得的安置住宅(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所有权安置住宅)、公营住宅销售政策购买的所有权住宅等。因此,商社不是排除同居资格的因素。
次子长期不住在公家,公家的租赁管理由次子主要支付,对维持住宅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房地产费也由次子支付,因此仍然符合同居条件。
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次子一家三口属于同居者,与承租人张先生共享动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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