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接下来就由上海刑辩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认定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污染企业环境罪与本罪在犯罪行为主体和犯罪的同类研究客体上都是一个相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污染环境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犯罪对象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不同的。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论走私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1、主观要件不同:本罪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人故意将境外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到中国境内,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行政活动和制度。 但是污染环境的后果是疏忽的。 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国家禁止进口废物,但仍逃避海关监管,将废物运入国内。
2、object 元素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为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废物罪的客观特征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境外废物,不受是不是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制约。
4、行为人进行非法处置进口的废物,其倾倒、堆放、处置问题行为已构成一个犯罪的,同时又触及学生其他相关罪名的认定。行为人已经构成本罪,但其进口的固体废物是伪造、变造国家生态环境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而获得的,该行为旨在达到进口废物的目的。 伪造、变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本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以数罪并罚。 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处置属于国家禁止的固体废物的进口废物的,还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废物罪。
对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人非法入境,构成走私废物罪。 至于行为人是否非法处置废物以及非法处置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属于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情节,不再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危险废物,他将同时犯下多项罪行。 应当以行为的具体对象确定行为人所涉及的犯罪:国家允许进口或者限制进口危险废物中的固体危险废物的,视为本罪;国家禁止进口的, 属于走私废物罪,以非法手段将危险废物运入中国境内并非法处置的,处走私罪和本罪。以上就是上海刑辩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认定解答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辩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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