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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辩律师一文解析: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2-09-09 09: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辩律师,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

  组织他人偷渡罪是指违反过境法律、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渡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客观上实施了串连、拉拢、诱骗他人偷越国(边)境,积极为偷越活动进行策划、联络,以及为偷越活动创造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至于被组织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接下来就由上海刑辩律师为您讲解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刑辩律师一文解析: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

  一、这种犯罪与走私犯罪的界限。

上海刑辩律师一文解析: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

  这两个罪和这个罪不一样。第一,侵权的对象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的客体是指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走私的任何物品。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后者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非法出入境(境)。从构成特征上区分这两种犯罪并不困难。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这个怎么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客观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该法的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其犯罪中应当以重罪论处。

  二、本罪与运送服务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越境(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运输他人越境(境)罪的客观方面,以有组织、有计划的方式,通过引诱、连接、引诱、煽动等方式组织他人越境(境)的行为。 徒步陪同偷渡者或将偷渡者带出国家(边境)或通过交通工具,如车辆、船只、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将偷渡者运出国家(边境)的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组织一群人越国(境),然后再运送另一群人越国(境),则这两类犯罪构成要件,即组织他人偷国(境)罪和运送他人偷国(境)罪应以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运送同一批人偷渡(境),则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按照“从重罪起”的原则,直接参与组织他人越境(境)并负责分工和运输的, 以组织他人越境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越境罪的界限。

  1、犯罪行为主体进行不同。组织学习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学生主体,但实际上,只有盗窃国家(境)罪的组织者是组织他人窃取国家(境)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窃取国家(境)罪; 偷盗越国(境)罪的主体,只要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偷盗越国(境)行为的自然人,立法上没有特别规定。 可以作为盗窃国家(境)罪的主体。 因此,如果不从事组织他人偷渡犯罪活动的“走私犯”组织、策划煽动、引诱、串通、动员、安排他人偷渡, 个人在共同盗取一国(境)境过程中偷取一国(境)境的,向其提供有关协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取一国(境)境罪,情节严重的,作为盗取国(境)境罪的共犯处理。

  2、犯罪客观方面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组织他人越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拉拢、勾结、诱骗、煽动等手段安排他人越境; 另一方面,偷渡犯罪是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边境)的行为。

上海刑辩律师一文解析: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以上就是上海刑辩律师为您讲解组织他人偷渡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辩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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