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动民族怨恨、民族鄙视罪,是指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接下来就由上海刑辩律师讲解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与其他罪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煽动民族仇恨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侵占的客体不同。非法褫夺国民宗教信奉自在罪侵占的客体是国民的宗教信奉自由权,既包孕信奉某种宗教的权力,也包孕不信奉某种宗教的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褫夺国民宗教信奉自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拥有非法褫夺国民合法的宗教信奉自在,情节紧张的行动。所谓非法褫夺,是指违背法令划定,接纳暴力、勒迫或其余手法,阻止和过问别人的宗教信奉。如阻止国民或教徒列入合法的宗教举止,摧毁或封锁宗教举止场所及需要设备,强迫公民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对某一或某些民族进行蛊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视的状态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间的直接纠纷和冲突。其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受煽动而从事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则对定罪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主体不同。非法褫夺国民宗教信奉自在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即唯独国度构造事情职员,才大概组成鼓动民族怨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主观不同。尽管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是出于有意,但两罪恶为人的详细意识则分歧。非法褫夺国民宗教信奉自在罪的行为人明知别人有宗教信奉自由权利,自己的剥夺行为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而积极为之。
5、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仇恨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多次进行煽动的;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以上就是上海刑辩律师讲解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与其他罪的区别是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辩律师在线解答在线解答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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