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安排员工喂狗是工作原因吗?如果发生事故,是工伤吗?下面上海工伤律师带您看这个离奇的案例可能会回答你的疑问。
2015年10月1日8时50分左右,XX公司领导安排严某某在公司特种作业工程部医院喂养两只藏獒,严某某意外被狗咬伤。严某某住院21天,医院诊断严某右肱三头肌断裂伴有缺陷,肱二头肌断裂,肱动脉挫伤。
2016年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严某被狗咬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认定或视为工伤。
公司工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不服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严某某工伤定,公司工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严的工伤鉴定,具有原告的主要诉讼资格。严被狗咬伤的地方在公司医院,时间也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双方对此无异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严是否被狗咬伤与工作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1)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因此,因工作原因应理解为员工受伤与自己的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员工因自己的工作而受伤。
严是公司的焊工。他的工作不是喂狗。他的伤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鉴定条件。此外,当法院要求其提供两只藏獒作为公司资产的相关证明,而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不能支持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不确定工伤的决定。确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根据规定,判决:驳回公司工会的诉讼请求。
公司工会上诉严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被狗咬伤,受伤工人在工作时间接受领导安排喂狗,应该是工作,无可非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确定工伤情况。严被狗咬伤的事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伤情况。
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严的工作是焊工。喂狗不是他自己的工作,也不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完成工作,更不用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了。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况。喂狗不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是公司的财产,所以喂狗不能被认定为工作原因。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公司辩称,它不同意被上诉人的观点。上诉人单位距离公司警卫不到300米。因为几次盗窃,他买了两只狗。因为严是上诉人单位的员工,所以让他喂狗是合法的。
严某某说,服从领导作为工作人员是第三人的义务。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严某某被狗咬伤的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各方对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的事实没有争议。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严受伤是否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藏獒的所有权是本案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公司承认咬严的藏獒属于该单位,被上诉人的工伤决定没有发现藏獒的所有权事实。在公司无法提供藏獒所有权的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严受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确定。
综上所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上海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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