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退休年龄的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接下来上海工伤律师为您解答。
日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案,行政机关仅就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就工伤认定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王某的母亲文某出生于1966年,自2018年开始在一家餐馆工作。某一天,文某坐案外人骑摩托车去餐馆上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对这起事故不负责任。控诉人向被告人力资源管理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出生于1966年,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工伤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决定是错误的,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庭还认定,文某生前系某村居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法庭审理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局系以文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理由,认定文某不构成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本质上说,应认定文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该餐馆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决没有其他理由和法律根据。以上条款是针对劳动者在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且劳资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保证职工在退休后及时享有退休养老的权利,同时还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不能得出一个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死亡的规定,可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内容:“雇主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其工作时间内,在工伤事故中,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中,雇佣工人和个体经营者都有根据本条例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他们和用人单位仍可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件中,文某为进城务工人员,并不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文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能认定工伤为法无据,应当撤销。最后,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涉案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上海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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