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为某公司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2013年8月,吴某在工作时不慎割伤胳膊,被认定是工伤。2012年12月,吴某被评为十级伤残。2014年3月,公司付给吴某一笔伤残津贴。
从此,公司安排吴某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14年10月,该公司发现吴某擅自将仓库物品出售给他人,并将所得用于非法使用,2014年11月1日,该公司以吴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向吴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该公司认为吴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这样,公司就得找吴某。领取一次残疾工作津贴。以及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
上海工伤律师解析
企业需向吴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因工致残,按七级至十级评定,雇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雇主支付。
在这个案件中,吴某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雇主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员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因此,对于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不能免除工伤待遇。 上海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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