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凯利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将资产转让合同下的酒店公寓项目全部资产转让给碧桂园公司,全体股东将股权质押给碧桂园公司,担保债权3.2亿元。资产转让价格暂定为7亿元,资产转让价格为3.2亿元。2017年8月,碧桂园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凯利公司转账3.2亿元。随后,凯利向碧桂园公司发布了情况描述,称由于政府政策调整,该计划未能完成,希望对合作提出建议。同年11月,碧桂园敦促凯利退还3.2亿元,终止合同,但凯利退还了诚意基金,引起诉讼。
此外,还发现股东和凯利有贷款行为。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一是资产转让合同有效,2017年11月终止;二是凯利将3.2亿元退还碧桂园;三是股东对凯利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一是维持原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变更,对凯利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上海公司法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终止?股东是否对凯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资产转让合同,凯利完成合同义务是资产转让的前提。由于凯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完成,碧桂园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自碧桂园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退还碧桂园公司3.2亿元的碧桂园公司。由于股东与凯利有贷款协议,但不能证明股东与凯利有贷款关系,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凯利要求以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为由延长合同执行时间,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意履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碧桂园有权终止合同,这也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碧桂园将3.2亿元转让给凯利后,凯利将3000万元转让给股东并提交贷款协议,但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股东与凯利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贷款关系。由于凯利的单一转让行为不足以证明凯利,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责任。
公司间财产是否交叉使用、资金混合、债权债务混合)、业务混合(股东与公司或关联公司业务范围相同或大部分相同)、人员混合(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交叉工作)等。
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合同并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和公司之间只有单一的转让行为。因此,它还没有达到否认凯利独立人格的程度。因此,在确定人格混合的同时,股东必须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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