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分为内资企业遣散和外资企业遣散两种模式。内外资企业遣散的前提是什么?他们各自所需满足的解散条件由上海公司法律师为您讲解。
一、内资企业遣散的前提主要包括:
(1) 公司章程划定的业务克日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策解散;
(3) 因公司分开或许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股东会决策遣散时,无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即无限义务公司全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许列席股份无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国有独资公司需求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外资企业遣散的前提主要包括:
《中外合股谋划企业法实行条例》第97条划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⑴合营期限届满;
⑵企业产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⑶配合一方不执行配合企业和谈、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⑷因天然灾难、战斗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⑸配合企业未达到其谋划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⑹配合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划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的情况下执行配合企业和谈、合同、章程划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外资企业法实行细则》第72条划定,外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⑴经营期限届满;
⑵谋划不善,重大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⑶因天然灾难、战斗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⑷破产;
⑸违背中国法律、法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⑹外资企业划定的其余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若有上述⑴、⑶、⑷所在地列情况,应该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构造核准。审批构造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四、从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来看,对于公司遣散的规定发生了如下几个主要变化:
第一,公司遣散的缘故缘由进行了合并。本来的条则是疏散划定的,现在合并在一个条文内。1-3项是任意解散,4-5项是强制解散。这样规定能使人一目了然,对公司解散有一个整体概念。
第二,新规定将本来192条划定的责令封闭一项内容扩大到三项内容,即依法被撤销业务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对于工商行政治局部分撤销公司业务执照,原公司法没有明确是不是便是责令封闭。实践中涌现扯皮征象,工商行政治局部分吊销了公司的业务执照,公司是不是要进入清算程序?是谁启动和负责清算程序? 均不清楚,导致一部分公司不进行清算,债权债务不了了之。有权依法责令关闭的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其他政府部门,但有权吊销营业执照的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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