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中英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合同,同意为中英公司改造一批锅炉,拖欠工程款25万元。目前,由于中英公司的财产已被抵押,对外债务巨大,环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英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由瑞旺公司、游客和游客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发现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的股东经常有相同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范围。此外,游客是瑞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游客是朋友的儿子。他的个人账户和瑞旺公司的账户经常进行资本交易。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中英公司支付环保公司工程款,瑞旺公司对中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对瑞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中英公司支付环保公司工程款,瑞旺公司对中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对瑞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对瑞旺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公司法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瑞旺公司是否应对中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游,游是否应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表面上相互独立,但第二公司在股东、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更加重叠,实际上已成为人格混合相关企业,适用于人格否认制度。由于瑞旺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中英公司的主张,瑞旺公司应对中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瑞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游客通过其子公司的个人银行账户控制瑞旺公司的资金,导致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并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确认了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实。
鉴于游能否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将瑞旺公司的资金存入其子游的个人账户与本案无关,瑞旺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游行账户与瑞旺公司之间频繁的资本交易,属于贷款账户。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防止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独立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体现在财产独立上。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时,如人格混合、过度控制、资本明显不足等,将失去独立责任的基础。在本案中,瑞旺公司的过度控制使个人和公司财产大量,频繁交易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确定时应遵循谨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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