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企业非法猎捕、杀害自己珍贵、濒危保护野生经济动物罪、非法进行收购、运输、出售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是指走私珍贵动物、珍贵非野生动物、禁止出入境的珍贵家庭,都是珍贵动物产品及其产品的犯罪拥有属性,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管制、非法将珍贵动物及其产品运入或运出境的行为。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存在着犯罪意图。接下来就由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非法狩猎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识别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区别
对情节的要求进行不同。非法捕杀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不要求情节发展严重即构成一个犯罪。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除具备重要构成要件外,必须能够达到这个情节更加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否则,按一般都是违法问题行为管理处罚。
二、本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的界限
在犯罪客体方面,两者都涉及对珍贵动物的侵犯,犯罪客体可以是珍贵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可以是两者的区别在于:
1、对象要素不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但走私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特定物品出境的制度。
2、犯罪进行客观发展方面具有不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客观分析上表现为企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则表现为一种非法提供运输、携带、邮寄一些国家法律禁止中国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模型及其相关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三、非法猎杀或杀害稀有或濒危野生动物
1、在正常情况下,持狩猎许可证狩猎或者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属于法律行为,行为人没有合法狩猎许可证的,以模仿、变造方式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构成伪造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非法猎杀不构成犯罪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2、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达到《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达到本说明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繁殖的顺利进行的;武装掩护犯罪的;利用特种车辆、军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进行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企业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以上就是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非法狩猎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识别犯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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