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团体的领导是什么样的干部?他们是如何选举产产生的?这些领导能不能罢免?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村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接下来上海法律顾问将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可以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于是村民委员会下设了村民小组。实践中,村民选举组长,组长主要负责收集和向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村委会做出的相关决定传达给本组村民;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小组长一般没有固定工资,视情况给予少量补贴。
那么还有个问题村民发展委员会以及如何进行选举?如何罢免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选举,经登记参加选举村民过半数表决有效;经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表决,候选人不得当选。候选人人数不足的,不足的候选人另行选举。在单独选举的情况下,候选人应是在第一次投票中未当选的人中获得更多票数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应以更多票数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所投总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表决方式进行,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有选举权的村民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出召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并说明理由。被提议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登记村民的多数表决,经过表决的村民的多数表决同意。
在作出决定之前,村民会议必须讨论哪些问题?涉及村民经济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通过讨论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有权领取补助的人员和补助标准;
(二)从村集体主义经济发展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村内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企业经营管理方案;
(五)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
(六)该住宅用地的用途图则;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通过其他管理方式进行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及其成员的权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很多村民对村民领导有了更加详细的认识,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及时向上海法律顾问联系,我们将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法律知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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