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接下来就由上海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讲解在实践中应该怎么正确认定侮辱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要划清合法的言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
划清合法的笔墨创作与贬损品德、毁坏名誉的边界;划清当事人地点单元依权柄对小我私家的政绩、人格等所做的审核、评估、检察行动与凌辱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的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权凌辱行动与侮辱罪的界限
1、行动的紧张水平分歧。组成凌辱罪的必须是“情节紧张”的行动;民事侵权的凌辱行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动的工具分歧。凌辱罪的工具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凌辱行动的工具可能为法人。《民法公例》第101条划定“法人享有名誉权”;“阻止用凌辱、离间等体式格局侵害国民、法人的名誉”。《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客观错误的请求分歧。凌辱罪的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是间接有意;而民事凌辱侵权的行为人客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普通凌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凌辱别人的行动,唯独达到情节紧张的,才以犯法论处。普通凌辱行动,情节细微的,不以犯法论处。《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42条划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本罪与逼迫猥亵、凌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接纳悍然强行扒主妇的衣服、对主妇身材举行某些动作性猥亵、凌辱时,对行为人是定凌辱罪仍是逼迫猥亵、凌辱主妇罪,轻易产生殽杂。差别二者的关头,在于行为人的客观目标和念头。凌辱罪中的凌辱主妇,行为人目标在于废弛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为了更好地认定侮辱罪,需要准确认定侮辱的行为。具体来说侮辱行为包括: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故意犯罪中分为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这里的侮辱罪就属于其中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能成立本罪。而此罪的犯罪对象,也仅仅是自然人,并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当然,在行为人对他人进行侮辱的时候,要求是公开进行,也就是侮辱的话要让其他第三人知晓。以上就是上海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讲解在实践中应该怎么正确认定侮辱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法律顾问律师在线解答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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