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张某与王某签订商品房生意条约,将其所有的一套屋宇以70万元的价钱转让给了王某,商定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即领取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商定定金详细金额以实践收条为准。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条约还商定假如张某忏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假如王某交纳定金数额缺乏条约金额的10%,一方悔约,他方有权以条约金额的10%比例向违约方注意守约义务。
同日,两边又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条约及增补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代为收取、保管定金及房款,其中房价款为70万元,装修款为30万元。王某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定金5 000元,该公司作为代收人出具了业务收据。
以后,张某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不肯再以原定价钱出售,遂以王某未按10%的比率领取定金为由,请求解除屋宇生意条约。王某批准解除合同,但要求张某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觉得,条约中虽商定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即领取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商定定金详细金额以实践收条为准,房产中介公司依据居间条约亦有权代收定金。在此情况下,王某缴纳5 000元定金并未违背条约商定,张某以王某缴纳定金数额缺乏房价款10%为由谢绝执行条约,没有根据,组成守约。
两边既商定了定金,又商定了违约金,只能择一合用,现王某抉择让张某负担违约金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房屋与装修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卖,装修部分是附随于房屋之上,所以二人购房合同的总金额应为房屋买卖之总价款即100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确定为10万元。最后判决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屋宇生意合同时商定,定金数额为房价款的10%,定金详细金额以实践收条为准,但条约并未硬性划定定金必须为房价的10%,故王某向某房产中介公司缴纳五千元定金,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具营业收条的行动并未违背条约商定,不组成守约。
而张某得悉地段房价高涨,以王某未按房价款10%的比率领取定金为由,请求解除屋宇生意条约的,无究竟和法令根据,故张某的行动组成守约。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王某提起诉讼,选择要求张某承担违约金的,张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房屋与装修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出卖,故房屋买卖合同的总金额应为两种款项的总和,张某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十万元。
《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守约时应该依据守约情形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丧失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增添;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拖延执行商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守约时,对方能够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至于附件八增补和谈第6条第2款对于“若出卖人过期交房并负担了过期交房守约义务的,则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许诺获得地皮、屋宇权属证书的时候响应顺延,顺延克日与商品房托付的过期克日沟通”的商定。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划定:接纳花样条目订立条约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该增补和谈的花样条目系上诉人供应,并无采用正当的体式格局提请对方注意,而其内容显然对被上诉人利益不利,导致被上诉人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免除了上诉人按时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应当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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