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陈某、李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生意条约》,条约商定:陈某、李某购置某公司某楼盘二期屋宇一套,屋宇总成交价366180元。交房前提为甲方应当在2011年12月10日前,按照无关划定,将已举行设置装备摆设工程竣工验收立案挂号的商品房托付乙方应用。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过期托付的守约义务约定为:过期跨越60往后,乙方请求连续执行条约的,条约连续执行,自本合同商定的最初托付克日的次日起至实践托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领取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托付之日起30日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李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将房屋交付给陈某、李某。
经向有关部门核查,陈某、李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陈某、李某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遂起诉至法院。中院二审审理后觉得开发商部分守约,遂讯断开发商负担80%的守约责任,支付陈某、李某违约金14 940、14元。
诚恳信誉准绳系民法的基础准绳,简称诚信准绳,请求人们在民事举止中应该诚恳、守信用,合法行使权力和执行责任。此准绳亦系市场经济举止的一项基础道德原则,系当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法令划定规矩,诚恳信誉准绳系一种拥有道德外延的法令标准。
当事人按照其实在的意义暗示订立条约后,应遵照诚恳信誉原则,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活动的始终,即订立合同内容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均应系真实的、守信的,不应以欺诈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若房产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亦属于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故即使其交付的房屋确系质量合格的房屋,且并未给购房者造成实际损失,但基于其欺诈手段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选,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生意条约后,在商定交房的期限内,开发商未能获得竣工验收立案登记证,故采用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立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品质保证书和应用解释书上的讹诈手法,在托付克日以前将屋宇托付购房者,此即违抗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故即使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对购房人产生实际损失,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公例》第四条 民事举止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 国民、法人违背条约或许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民、法人因为错误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错误,但法令划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因弗成抗力不克不及执行条约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背条约遭到丧失的,应该实时采用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关于买受人因庞大误会而订立的条约,或许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道的,或许开发商以讹诈、勒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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