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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知多少?上海房产诉讼律师告诉你

时间:2022-07-20 09:04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诉讼律师,房产转让

  很多人出于投资或对追求利润而对房屋进行了抵押,房地产转让成为了很常见的现象,房地产转让是当今社会很重要的一个问题,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上海房产诉讼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房产转让知多少?上海房产诉讼律师告诉你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进行买卖、赠与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方式方法将其作为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管理方式可以取得中国土地资源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以其他方式查封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所有权有争议的;

  (六)没有依法登记和取得用车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管理方式可以取得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更加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转让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转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是住房建设项目,其中完工开发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用于开发大面积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经竣工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可以取得中国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对于政府进行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需要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我们国家经济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在提交房地产转让审批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出让人应当: 房地产转让所得的土地收益依照国务院规定上缴或者另行处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管理方式可以取得中国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工作年限减去原土地信息使用者对于已经开始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后,受让人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项目工程发展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预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产转让知多少?上海房产诉讼律师告诉你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可以用于企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时,商品房预售人将所购商品房预售完毕后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房产转让知多少?上海房产诉讼律师告诉你

  上海房产诉讼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房产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上海房产诉讼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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