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房产诉讼律师收到一个粉丝的问题,他说我在2019年买了一套上市前的房子,预计在2021年6月。然后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交出房间。房屋质量也有问题,装修减少了匹配。许多业主到销售办公室去维护权利。我们现在怎么办?以下上海商品房纠纷律师为您讲解。
除了集体维权——打市长热线,找媒体曝光,去住建部门投诉举报。不,这是法庭诉讼。
没有交房,是说没有进行完成一个房屋的交付系统使用的意思吧。大产证不知道办出来工作了吗。每一家的小产证不知道给你们办出来了吗。 这个社会问题的解决发展思路,先要看下他们自己对于这个时候房子还想要吗。
如果您仍然需要,则应按照每日的金额(见合同约定),让对方赔偿从2021年6月起延迟交付房屋的逾期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的,要求对方赔偿同一区域内同类房屋的租金(如房屋未交付,导致无法自居或无法收取租金,租金损失相当于实际损失)。 如果装修有问题,诉讼后到法院进行房屋质量和维修方案评估,然后进行维修价格评估。
如果不想要房子的话,就去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对方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 但这个退房解约官司能否打赢,是存在疑问的。如果主体质量验收合格,法院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不会轻易判决解除的。
一般来说,根据第一条“愿意继续想要房子的选择权”,我认为这是值得起诉的,胜诉的机会。如果房子的质量真的有问题(而不是房主的吹毛求疵)。
原则上还是建议业主自行组团解决,不要急于支付律师费。如果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集体辩护来解决,那么浪费律师的费用和时间、精力就不好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2020]17号修订)
第九条买方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而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者延误修理的,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卖方应承担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发生的其他损失。
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的。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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