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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纠纷律师来讲讲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时间:2023-02-13 09: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房产纠纷律师,一户一宅

  认定村民为“一户”的原则是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为依据。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个家庭,那么户口本上登记的家庭就是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作为特殊村民“户”处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市房产纠纷律师来讲讲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一、怎样进行认定以及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进行居住环境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对于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进行居住环境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网络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由于婚姻关系生活在村里,但户籍仍在村里,夫妻只能选择在一个家庭所在地,申请确认登记。

  如何解决“一户多户”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居”,除“一户一居”外,许多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确认。多占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二、如何进行规范企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中华民国确定,依法给予农民集体成员:

  (一)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经农民集体多数成员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

  (二)农民集体成员或者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者城市居民,已经拥有宅基地并因继承宅基地而占有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录栏中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原成员宅基地的合法继承人”

  (三)如户籍制度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包括户籍已转出农村和华侨)的产权没有变更,房屋的产权没有变更,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宣布无异议,可依法登记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栏应注明“非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

  (四)对于企业没有权属来源可以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发展历史数据使用这种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需要政府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共和国政府审定,属于自己合法合理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注册住宅用地使用权?

  有下列基本情况问题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资产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发展村民一户申请世界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资产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所有权争议未解决的

上海市房产纠纷律师来讲讲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5)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土地违法行为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用于建设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其他不给予确认权的规定。

  四、哪些不同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资源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中华民国政府可以取消《土地使用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许可证》 ,经市、县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一个村庄集镇发展规划问题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经济建设企业征用等原因我们需要通过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在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居住用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分析造成我国农村发展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进行销户而停止学习使用的宅基地;

  (6)未用于批准的用途

上海市房产纠纷律师来讲讲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7)非法转让宅基地。

  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一户一户”的原则,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准登记发证。无论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分户等方式获得宅基地,只要闲置土地或房屋建设未完成,均不得出具证明。


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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