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明年一月初,刘某良有意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凯丰路的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并委托案外人阿红作为租赁者。明年1月3日,王某霞发微信给阿红,称其有意承租该房屋,并同意月租金5600元且三年不递增,即由王某霞通过电话向阿红转交。
在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4日之间,王某霞和刘某良通过微信就签订了一份该租赁合同,并在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通过微信就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刘某良认为王某霞构成违约,主张没收定金,王某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良返还定金。
裁决的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霞和刘某良之间存在租赁该房屋的意向,王某霞明确表示租期,根据租金价向刘某良支付定金,据以确定租赁机会,但双方没有确定起租期限、租金方式及期限,在租赁期内的其他基本履行的内容,如违约责任等,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并不足以确定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而且从双方事后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再次就租赁期限和相应租金价格进行了重新协商,最终因未能在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上达成一致,未能签订具有可履行内容的房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收到定金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双方就房屋租赁意向收取定金形成预约合同关系。各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没有签署本约合同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的,并且没有就房屋租赁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已经超出了一般交易主体对交易的期待期限,因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目的。1月22日,判决刘某良向王某霞退还定金。
上海房产合同纠纷律师说
我国民法中吸收了以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预约的规定,从立法层面认可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并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销售合同。
本案件在全面调查双方具体沟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认为本案合同仍在预约阶段,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责任,妥善化解房屋租赁纠纷,有效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上海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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