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9年1月13日,A公司员工联系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A公司为即将成立的海淀分公司寻找符合办公条件的房屋。A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一起参观了包括2502栋办公大楼、2503个办公大楼和2505个办公大楼。他们同意租那三栋房子。
2月19日,A公司员工与A公司员工组成了一个微信群,讨论租期、租金、定金、水电、物业费、违约金、开票等条款,以及需要A公司与业主协调的事项。然后,A公司的员工把修改过的三套房子的租约发给了群人,并且把修改后的合同发给业主。由A公司起草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交易版)》,由业主和A公司共同签署。
但是,a公司最终并未与a公司签订中介合同,而是与另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中介合同》,涉及三个房屋。a公司认为,除租期起计算日期和租金付款日期与它所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两天外,a公司与业主和B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相同。
为此,a公司向法庭提出诉讼,称a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跳单行为,要求a公司和该房屋的所有人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裁定a公司支付a公司2.7万元,并驳回其他请求。
对此,A公司持反对意见,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主张无需支付A公司的费用,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准许更改判决。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房屋合同律师阐述
依据民法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以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过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应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为此,本案件中,A公司、业主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和A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中所包含的租金、免租期、租期等重要条款基本一致,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了何种中介服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在接受和使用A公司的服务后绕开A公司,绕开A公司,选择费用较低的B公司和业主签订合同,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A公司的中介服务费。再者,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它与业主建立了中介服务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要求业主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1、三种情况构成跳单行为:
第一,顾客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对方签定合同。电视连续剧《安家》中方和林茂根的纠纷就是这样。
第二,委托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与合同对方签定合同。这样,A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形。
第三,是委托人将中介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友,并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订立合同,从而绕开中介。
2、对跳单行为的判断。
一、中介合同是否生效的角度出发。
二、考察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合同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体服务。
实际上,客户可以委托不同的中介公司来完成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准确判断顾客是否接受中介服务,以及接受中介服务的对象。
关键在于:根据中介合同,中介向顾客提供服务后,顾客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服务签订合同。
把握事件的结果:客户绕过中介订立合同。
跳单行为不仅浪费了中介的劳动成果,而且会造成房屋产权、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隐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风险。要确保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维持诚信的氛围,必须以身作则,尊重中介在未来交易过程中的劳动成果,及时与其签订中介合同。上海房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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