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文旨在围绕曾获配村公有住房,嗣后其将该房屋出售,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阐述有关法律问题。本文上海拆迁律师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条文解读和结论。
一、案例分析
某甲在2005年获得了村公有住房一套,后来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他人。相关部门认为,甲出售村公有住房,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追究。甲认为,他出售该房屋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那么,这个案例中到底该如何判定呢?
二、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在解决这个案例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在上海市的《住房保障条例》中,对福利分房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有权在各自居住区内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其中包括福利分房。另外,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出售集体经济组织的住房,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且出售所得应当优先用于集体经济建设和发展,不得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或者分红。
在上海市的《房屋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福利性住房的用途应当用于住房保障的对象居住,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改变其用途。此外,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福利性住房居民的家庭成员变化、户籍变更、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作出调整。
以上条文的规定表明,福利分房是居民家庭在居住区内享受住房保障的一种形式,福利性住房的用途应当用于住房保障的对象居住,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改变其用途。因此,如果福利分房的受益人将其获得的福利性住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处分行为,就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甲认为出售村公有住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那么,该观点是否正确呢?在这里,我们需要引入相关的法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协议离婚案件财产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权利进行处分,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原为共同居住的家庭住房,如果卖出的房屋所得不超过共同财产份额,属于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影响离婚时共同财产中该房屋的归属;
2、对于原为共同居住的家庭住房,如果卖出的房屋所得超过共同财产份额,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出售协议的约定分配,未约定的,按照离婚时共同财产份额分配。
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权利进行处分,只要卖出的房屋所得不超过共同财产份额,就不会影响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因此,如果甲出售村公有住房所得的价款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房屋权益,也可以认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上海市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上海市福利性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协议离婚案件财产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甲出售村公有住房所得的价款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房屋权益,就可以认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但是,如果甲出售村公有住房所得的价款超过其所拥有的房屋权益,就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上海拆迁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在加强对福利性住房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对福利性住房的出售、转让等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以保障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维护福利性住房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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