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物强制拆除的程序是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属于违章建筑物的,规划部门限期作出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未执行强制拆除决定的,由政府部门制定拆除计划并实施强制拆除。上海动迁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原告刘的房屋位于市××岙村。因建设工程需要,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和土地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但被告于2017年5月28日,在未发布拆迁公告、未实施拆迁安置、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房屋。
被告镇人民对于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载明:“A333-7-7,你户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进行建设以及房屋一间,涉嫌违反作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及城乡发展规划提供法律政策法规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保护应当退还非法资金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为此,特通知你户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可以自行腾空并拆除,霞关镇人民需要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组织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建筑实施过程中强制要求拆除。
被告人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域或者村庄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应的行政用地和规划审批程序。原告刘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在 × × × 村 × A333-7-7的土地上建房。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乡镇规划区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中华民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民中华民国乡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人迁出拆除地区代码 A333-7-7。原告在上述期间没有自行拆迁房屋,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迁房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告要求证实被告的非法移除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刘的主张。
拆迁律师认为,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作出强制执行情况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社会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责令土地编号为A333-7-7的户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A333-7-7的户主逾期不拆除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被告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实施了拆除。
原告石某告诉拆迁律师,因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某村及其周边土地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将原告在该村的房屋列为征收拆迁范围。由于原告至今未看到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手续,原告与有关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为加快征收进程,本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以违章建筑为名,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原告作出邢东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原告房屋为违章建筑,责令原告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就强行拆,企图以拆代拆。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上述拆迁期限的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被告的“撤销期限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最后,法院听取了拆迁律师的陈述,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对原告房屋的拆迁行为违法。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正常情况下,自己的房屋不会被强拆,因为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征收和赔偿条例规定,拆迁必须在赔偿后进行,而赔偿的前提是签订赔偿协议,只有那些拒绝与钉子户合作的人,才有可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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