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章中上海动迁律师将围绕“围绕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房,故因征收而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购房出资人。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的问题,从法律案例和法律法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对相关方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21年上海市浦东新区A小区因城市建设需要,涉及到B公寓楼的征收。C先生和D女士作为B公寓楼的购房出资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征收部门最终确认其为实际居住产权人。根据上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但同住人E先生并非购房出资人,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案例二:
2020年上海市徐汇区F小区因城市建设需要,涉及到G公寓楼的征收。H先生和I女士一同居住在G公寓楼,且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被征收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H先生和I女士共同享有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产权。在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居住产权人的比例进行分配,H先生和I女士应当共同享有征收补偿款。
二、法律法规
上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因征收所受的损失,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房屋的市场价值、被征收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明确各方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同一物上,权利人可以共有或者各有一定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修改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后,应当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载明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款、竞买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或者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房屋是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房,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购房出资人。购房出资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其为实际居住产权人。
如果房屋是由多人共同购买,且共同享有实际居住产权,征收补偿款应当按照实际居住产权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同住人并非购房出资人,其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因此,在征收房屋时,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居住产权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明确各方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比例。如果同住人与购房出资人存在分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三、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以下措施:
对于购房出资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其为实际居住产权人。这些证明材料可以包括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等。
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当根据实际居住产权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明确各方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比例。如果同住人与购房出资人存在分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同住人可以通过与购房出资人协商解决分歧,如协商不成,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果同住人无法获得征收补偿款,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四、结论
在征收房屋时,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居住产权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明确各方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比例。如果同住人与购房出资人存在分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购房出资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其为实际居住产权人。同住人如果并非购房出资人,其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如果征收部门在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大家,在上述问题中,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用的指导。但是,实际问题中可能会涉及更加复杂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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