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征地实践中,由于征地公告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的,很多失地农民误以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说了算。事实上,合法征用必须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那么拆迁房屋的公告分别由那些机关批准,批准的内容有包括什么?什么才是合法的征地批文?上海专业拆迁律师这就为你解释相关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经济建设发展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于政府部门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下列土地征用,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国家土地已经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批农用地流转。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省、自治地方、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得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地审批机关超过征地审批机关的范围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审批。”
得知征地批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失地农民仍有疑问:什么是合法的征地批文?当地征收部门给的一张纸是征地批文吗?
省土地征用审批情况分析,虽然形式不同,但内容包括批准文号、土地面积、土地范围等。同时,我们提醒您,在土地部门取得土地征用审批文件后,如果不实施具体的土地征用行为,土地征用审批文件将自动失效。 《国务院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在农用地流转审批通过后两年内未进行具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2018年,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储存联动”机制的通知》(《自然资源条例》[2018]1号) ,进一步重申: “如果农用地被转让或被征用,如果在两年内不使用或不实施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相关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户会收到征收方出具的各种证件。上海专业拆迁律师提醒在领取文件时,一定要看清楚:文件是哪个部门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征收方制定的这份法律文件会对被拆迁户的权利义务产生什么实质性影响,法律文件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是否告知被拆迁户陈述的权利或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这些是我们拿到文书的正确打开学习方式,相关细节一定要注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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